(2016)冀10行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加成与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香河县双鹤峰家具厂,曹加成,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香河县双鹤峰家具厂。经营者赵伟,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香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加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住廊坊市香河县。原审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维真,局长。上诉人香河县双鹤峰家具厂因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香河县双鹤峰家具厂以和被上诉人曹加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香河县双鹤峰家具厂与被上诉人曹加成达成和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香河县双鹤峰家具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