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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国胜、王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胜,王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胜,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被执行人王然,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赵国胜与被执行人王然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双桥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国胜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然的准确住址、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始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王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本案的执行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故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胜发现被执行人王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