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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2016)陕0429执103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退还了申请执行人土地并将物品清理干净,承担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