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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全喜、孙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王全喜,孙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475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润泽,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全喜。被告孙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全喜、孙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文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