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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袁延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袁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延伟,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建华申请执行袁延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