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袁延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袁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延伟,男,1962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建华申请执行袁延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