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淮北市建洲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建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建洲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徐建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252号原告:淮北市建洲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金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建春,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波,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李祥,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市建洲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建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