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0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负责人李静,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欢、张根全、王玲、王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三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某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某处房产,予以查封;三、对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某处房产,予以查封;四、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樊 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骁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