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武伟与张运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伟,张运刚、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武伟被申请执行人:张运刚、高玲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5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玲在垦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10万元,每月扣留2500元,直至扣满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守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