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鲍颍喜与韩家松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颍喜,韩家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374号申请执行人:鲍颍喜,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韩家松,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颍喜与被执行人韩家松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宋桂宝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