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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4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韬,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080号申请执行人高韬,男,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高韬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第8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韬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2号楼1单元15层中南1户(合同号:08265306)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高韬(410104198412070173)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刚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4080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高韬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第8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韬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2号楼1单元15层中南1户(合同号:08265306)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高韬(410104198412070173)名下。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