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秦德强、鹤山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站等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德强,鹤山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复1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秦德强,男,汉族,住址:鹤山市;身份证号码:×××0316。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站,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梁沃棠,该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胡子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秦德强不服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在执行鹤山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站(以下简称“鹤山电影站”)与秦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5)江鹤法执恢字第19号]过程中,作出(2015)江鹤法执恢字第19号执行通知书,秦德强不服该通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异议人秦德强认为申请执行人鹤山电影站申请执行返还铺位是否超过法定时效的问题。执行法院据以执行的(2010)鹤法民一初字第392号、(2010)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文书于2010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申请执行人鹤山电影站一直没有就判决确认的返还铺位问题提出请求,直至2015年6月才提出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故对异议人秦德强的该项异议,执行法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异议人秦德强认为其需向申请执行人鹤山电影站支付的2262.60元(含应付诉讼费)已于2014年4月26日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问题,经调阅相关案卷及双方质证后,异议人秦德强认可其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元,余下的1262.60元及相应的利息没有支付,异议人秦德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山电影站支付上述拖欠的款项。据此,执行法院裁定变更(2015)江鹤法执恢字第19号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秦德强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电影站支付所欠款项1262.60元及相应利息,并缴纳执行费50元。秦德强申请复议称,一、本案已超过执行的时效;二、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当时已经在申请复议人的账户已扣划了1000元,另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不应计算期间利息,请求撤销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62.60元及相应的利息请求。鹤山电影站答辩称,执行法院作出(2016)粤0784执异3号执行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审查查明,鹤山电影站与秦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鹤法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德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座落于鹤山市沙坪镇南山路12号西侧房(合同确认地址:鹤山市沙坪镇南山一巷铺位第1、2卡)的房屋给原告;二、被告秦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租金1356元(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占用费4068元(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及滞纳金813.60元,合共6237.60元给原告。扣除退回的保证按金4000元,被告还应付给原告2237.60元”。秦德强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0)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0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2月22日,执行法院依职权对(2010)鹤法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应付款2237.60元移送执行法院执行【案号为(2011)鹤法执字第234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鹤山电影站以与秦德强协商处理有关事宜为由,请求案件延期执行,执行法院作出(2011)鹤法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4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鹤山电影站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14)江鹤法执字第600号】,该案立案的执行标的仅涉及金钱债务,执行期间执行法院依法扣划秦德强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2015年6月,申请执行人鹤山电影站再次向执行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要求恢复执行(2010)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执行法院以(2015)江鹤法执恢字第19号案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于2011年2月22日生效后,执行法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执行,随后,执行法院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分别作出了(2011)鹤法执字第234号、(2014)江鹤法执字第600号执行裁定,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申请复议人秦德强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鹤山电影站,尚欠1262.60元及相应利息未有执行。执行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申请复议人秦德强在复议听证亦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鹤山电影站1262.60元未履行。据此,申请复议人秦德强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因执行法院尚未确认本案的利息数额,故本案对此不作调整。执行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秦德强的复议申请,维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执异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友华审判员 陈耀强审判员 周 辉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