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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书贵与李明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贵,李明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李书贵,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爱叶,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军,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富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贵与被告李明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贵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书贵负担。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郭 继 东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上官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