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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877号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周伦,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茂喜,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段春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31元,减半收取1151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15.5元,由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