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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德清假释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83号罪犯马德清,男,1932年4月12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9日以(2002)甘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2月2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9年1月、2013年4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二年。现余刑三年七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假释的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在日常改造中,该犯年老体弱,身患胆结石,生活能够自理,能按大夫要求按时服药。共获监狱记功1次,表扬2次,积分156分。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假释之后不至再危害社会,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门诊诊断证明书、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德清同意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