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华、常红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华,常红杰,许军玲,许月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民初594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军旗,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党,系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志华,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被告常红杰,女,生于1968年9月2日,汉族,系王志华之妻。被告许军玲,女,生于1963年6月20日,汉族。被告许月玲,女,生于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志华、常红杰、许军玲、许月玲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李建党,被告常红杰、许军玲、许月玲到庭参加诉讼,王志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王志华、常红杰于2013年4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一笔,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到期日期为2014年4月26日,合同期内借款利率月息为9.6‰。由许军玲、许月玲为王志华、常红杰作连带还款保证。借款到期后,经我社催要被告仍拖欠本金6万元,后经我社多次催要,借款人及保证人以种种借口给予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第一、第二被告及时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四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被告承担。王志华缺席未进行答辩。常红杰辩称,借款属实但是钱不是我用的,我没有能力偿还。许军玲辩称,签字属实,但我不知道签字的内容。钱我也没有见,我也没有能力偿还。许月玲辩称,签字属实,但钱我也没有见,我也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王志华、常红杰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的东关信用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6日,借款用途为副食,约定合同期内月息按9.6‰,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许军玲、许月玲与东关信用社于2013年4月26签订保证合同,对王志华、常红杰与原告所签订的该6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王志华、常红杰下欠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予清偿,许军玲、许月玲亦未在保证期限内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保证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华、常红杰、许军玲、许月玲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两份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四被告未按合同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及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王志华、常红杰偿还借款本金60000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徐军玲、许月玲辩称说没有见到钱,无能力偿还,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印证,所以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故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许军玲、许月玲对王志华、常红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志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华、常红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合同期内按约定的9.6‰利率计算,逾期从2014年4月27日至还款之日止,按14.4‰计算),被告许军玲、许月玲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王志华、常红杰、许军玲、许月玲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彦海代审员 于纯让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