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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545号原告苑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晓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