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吕爱珠与第一重型机器厂齿轮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爱珠,第一重型机器厂齿轮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吕爱珠,女,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第一重型机器厂齿轮加工厂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第一重型机器厂齿轮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厂西城乡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静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爱珠与被执行人第一重型机器厂齿轮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吕爱珠于2015年11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齐民一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第一重型机器厂齿轮加工厂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800.00元,支付失业金孙世13200.00元,共计5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冻结第一重型机器厂齿轮加工厂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查封、冻结第一重型机器厂齿轮加工厂厂房及设备及冻结第一重型机器厂齿轮加工厂在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铸锻钢事业部债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齐民一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