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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28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吴某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佩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