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28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吴某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佩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