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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泉办公用品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泉办公用品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催1号申请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泉办公用品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公寓式办公及酒店办****号。业主:曾凌云,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泉办公用品店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泉办公用品店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4020005127749879,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6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2月29日,出票人浙江金仕达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州瓯海振康鞋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泉办公用品店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朝晖审 判 员  赵向晔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