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2执25号娄红亮申请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洛阳玻纤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洛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娄红亮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负责人,洛阳玻纤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负责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伟审判员 杨向峰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学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