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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东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六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六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873号原告上海东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六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东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7.50元,由原告上海东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志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