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行非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2016)第13号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安行非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对王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红审判员 张克松审判员 贾 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