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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海鲜芳诉被告包阿日斯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鲜芳,包阿日斯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419号原告海鲜芳,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包阿日斯冷,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鲜芳诉被告包阿日斯冷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海鲜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鲜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海鲜芳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