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海鲜芳诉被告包阿日斯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鲜芳,包阿日斯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419号原告海鲜芳,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包阿日斯冷,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鲜芳诉被告包阿日斯冷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海鲜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鲜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海鲜芳负担。审判员 乌日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