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王辉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2民初154号原告(反诉被告)王辉,男,黎族,住屯昌县被告(反诉原告)王川文,男,汉族,现住屯昌县原告(反诉被告)王辉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王川文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因原告(反诉被告)王辉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辉、被告(反诉原告)王川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辉诉称,2014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定购槟榔苗2万株,每株价格1.8元,预付定金5000元,时限为3个月内交接完。因2015年天气大旱,无法完成交接,双方又约定每株加价0.2元,即每株2元,待天气好转,雨水旺盛再交接。5月份,被告又向原告索要9000元定金,至此,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4000元。10月份,原告获知被告私自卖苗给他人,遂前去查看,确有此事,被告也承认。原告不得已提出交接,而被告又提出加价要求,经商定,每株加价0.1元,即每株2.1元,无论大小、伤残,见青即算数,原告同意只需拿足所定株数即可。最终,被告在苗圃内只剩下6000多株槟榔苗给原告,共13000多株槟榔苗已让被告私自转卖给他人。被告私自卖苗对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中对原告在儋州500亩合同项目的损失更无法估量。故向法院起诉,1、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8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王川文辩称并诉称,1、我们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15年3月,到期后我先后四次要求原告提货,原告以未承包到土地为由不同意提货,原告一再拖延交货时间给我造成了较大的损失;2、2015年5月因我需要周转资金要求原告提货付款,其以土地手续未承包好为由继续拖延,我要求他先付货款给我,他只是给我转账9000元,我已明确表示其付了多少钱以后就给他相应的槟榔苗;3、2015年10月槟榔苗进行交付时市场价为每株3.5元,在协议的基础上加价至2.1元已是远低于市场价格;4、因原告违约导致大量的死苗;5、原告前后共支付给我14000元,我卖给他6360株槟榔苗,共计13356元,剩余的644元我已还给了他。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存在重大违约。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支付的定金5000元归反诉原告所有;2、反诉被告赔偿因死苗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21000元;3、反诉被告赔偿因违约产生的土地滞留期租金2916元。反诉被告王辉辩称,我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实际上被告是交付给我6200株苗,本来约定每10株装一袋,但是部分装成了11株一袋,多出的苗按照160株苗计算作为我对被告的补偿。且被告要求我提货时都重新进行了定价。原告王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适格;2、收据,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定金5000元;3、海南农村信用社业务回单,证明原告第二次支付给被告定金9000元;4、土地合作协议,证明被告违约后给原告造成的具体损失。被告王川文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收据1、证明原、被告约定的取苗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前;3、收据2,证明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苗圃滞留期7个月间产生租金2916元;4、死苗照片,证明出现大量死苗。经庭审质证,王川文对王辉证据1、2没有意见。证据3有异议,主张不是定金,是槟榔苗价款;证据4有异议,土地合作协议是2015年1月1日签订,苗是2014年定的,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王辉对王川文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从来没有与其提起过,与其无关;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数目不确定,对死苗7000株不认可。根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认证:对王辉证据1、2和王川文证据1、2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王川文对王辉证据3的证明力、证据4有异议,王辉对王川文证据3和证据4的证明力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王辉的证据3,该转账凭证上未注明系定金,只能证明王辉向王川文转账支付了预付款,故对王辉主张该款系定金不予采纳;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均不能确定,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王辉受到损失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王川文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不能确定,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王辉的异议合理,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部分采信。同时,本院对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一致的证明力亦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14年12月31日,原告(反诉被告)王辉向被告(反诉原告)王川文定购一批槟榔苗,并交付定金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川文给刘辉出具一张“收据”,内容:“今收到王辉负(应为“付”)贰万棵槟榔苗定金伍仟元整,每棵1.8元计。(取苗时间约3个月内)收款人:王川文。”同时,双方约定在王川文的苗圃交付槟榔苗。约定时间到后,王川文通知王辉来拉苗,王辉向王川文表示暂不能拉苗,提出延期,王川文亦表示同意,但双方未约定具体的拉苗时间。过后,王川文多次要求王辉拉苗并支付苗款,王辉于2015年5月2日通过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账支付给王川文9000元,但未去拉苗。2015年10月,王辉向王川文提出要拉苗,双方再次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如下:槟榔苗每株按2.1元计,见青即算数,拉完为止。之后,王辉到王川文的苗圃共拉苗6200株苗,本来约定每10株装一袋,但是部分装成了11株一袋,多出的苗按照160株苗计算,双方认可拉苗总数为6360株。2015年10月22日,王川文按上述单价及株数计算苗款后,退给王辉644元(14000-6360×2.1)。原、被告就槟榔苗的株数及违约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本院。庭审中,王川文自述其于2015年10月3日从苗圃里出苗300株给冯乃劲。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辉向被告(反诉原告)王川文定购槟榔苗,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该买卖关系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被告(反诉原告)王川文向原告(反诉被告)王辉供应的槟榔苗的时间和数量,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辉未按约定提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经双方进行沟通后,被告(反诉原告)王川文同意王辉延迟提货,对此应视为双方对协议进行了补充,故王川文在同意王辉延迟提货后,又主张王辉违约,要求王辉交付的定金5000元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10月,王辉向王川文提出要拉苗时,双方重新议定了槟榔苗的单价,并约定见青即算数,拉完为止。可见,双方已对槟榔苗的买卖合同重新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重新约定的口头合同履行。但对于双方约定的“见青即算数,拉完为止”,王辉认为拉完为止即拉到原定的20000株,而王川文则认为拉完为止即拉完苗圃内的青苗。对此,应根据合同解释规则与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综合判断。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此,本院评述如下:首先,2015年10月,王辉向王川文提出要拉苗时,已超过原约定的提货时间近7个月,客观上会出现槟榔苗毁损和增加管理费用的情况。其次,既然约定“见青即算数,拉完为止”,说明双方已对槟榔苗的数量重新进行了约定。再次,从拉完苗的情况看,王川文的苗圃中的槟榔苗并没有足够20000株。故王川文认为拉完为止即拉完苗圃内的青苗与客观事实较为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因此,王川文并不存在提供槟榔苗不足的情形。现王辉已拉完苗圃的槟榔苗,王辉已支付王川文的定金5000元和预付款9000元折抵槟榔苗款后,余款644元王川文已退还给了王辉,至此,双方已按新协议的口头合同履行完毕。故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对方支付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辉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川文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王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45元,由王川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审核:杨 松 撰稿:杨 松 校对:王 敏 印刷:王 敏屯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印制(共印6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