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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第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秀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第3780号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六路2165号G09室。法定代表人:曹笑巧。被告:林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蔡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