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终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1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申永宪,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许何某与胡某解除婚姻关系。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何某已预交),由何某负担。上诉人何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何某与胡某只是因为生活琐事而争吵,并没有不可缓和的重大矛盾,胡某在庭审中多次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与何某和好,说明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审法院该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何某与胡某虽然在2003年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无法沟通,以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08年之后双方更是吵闹、打架整日不断。其次,何某与胡某感情不和,无法一起共同生活,长时间分居,生活上各自独立,互不参与,双方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再次,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一事,签订过离婚协议,也曾经过多次调解,均未能和好,足以说明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最后,从胡某一审的答辩意见看,其不同意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而并非双方感情可以修复。胡某也十分清楚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其只是为了与何某争夺小孩的抚养权才不离婚。但是,如果继续维持双方婚姻关系,不但给何某、胡某带来痛苦,也会给小孩带来越来越深的伤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何某与胡某离婚,儿子何某某由何某抚养并由胡某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胡某答辩称,何某上诉所称不是事实,何某急于与胡某离婚是因为何某有婚外情,而且与他人生育两个小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准予双方离婚正确。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故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本案中,根据何某的陈述,何某与胡某自由恋爱后在2004年登记结婚,因为生意上的事情以及胡某取走店铺货款,故双方从2009年开始发生争吵,2014年开始分居。由上可见,何某与胡某在婚后的五年时间里并无根本冲突。何某与胡某发生争吵的起因在于家庭生意上的事务,双方可以以明确各自职责这一方式而减少纷争。因此,何某与胡某并非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夫妻双方均积极反思自己的为人处事方式,客观看待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相互给予对方更多的理解与包容,加强沟通,夫妻感情还是有改善可能。另一方面,何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胡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分析,原审法院判决不准予何某与胡某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如果本案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双方之间的矛盾仍未得到化解,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复,何某可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综上,何某上诉所提,理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