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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巢湖市欧铃石材经营部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欧铃石材经营部,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欧铃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负责人陈德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工程有限公司620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园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