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钟边天马铝型材厂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远东铝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钟边天马铝型材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远东铝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破字第20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钟边天马铝型材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钟边工业区(钟边大道口侧),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435338。投资人陈伟楠。委托代理人彭展峰,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红,女,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远东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钟边工业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131737。法定代表人邝焕洁。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钟边天马铝型材厂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远东铝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在本院受理申请人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钟边天马铝型材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远东铝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钟边天马铝型材厂在本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主动撤回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远东铝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钟边天马铝型材厂撤回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远东铝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毅审 判 员 陈秀武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