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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小虎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财保15号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被申请人刘小虎。郴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小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于2016年4月19日将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小虎120000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小虎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