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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龚丹凤与戴晖军、韩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丹凤,戴晖军,韩庚秀,曾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471号原告龚丹凤,女,汉族,1956年19月8日生,住赣州市。被告戴晖军,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韩庚秀,女,汉族,1970年4月15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曾小华,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丹凤诉被告戴晖军、韩庚秀、曾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丹凤以无法联系被告,无法送达,自行寻求其他解决方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丹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4元,减半收取为6162元,由原告龚丹凤负担。审 判 员  陈瑜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