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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唐明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87号被执行人唐明军,男,因犯合同诈骗罪、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现正在服刑。唐明军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2015)三中刑初字第0076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唐明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北京首都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三中刑初字第0076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部分及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志斌代理审判员  宁 群代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