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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杨家群工贸总公司与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杨家群工贸总公司,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杨家群工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辉,主任。被执行人青岛国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国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法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