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郭基全与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基全,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040号原告郭基全,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全安,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388号1-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3000038412。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基全与被告重庆恒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基全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基全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郭基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