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继炳与方钦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炳,方钦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2521号原告:吴继炳。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钦涨。原告吴继炳诉被告方钦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继炳的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被告方钦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继炳起诉称:2016年2月24日,被告方钦涨因债务问题在龙港镇高振路19号一楼殴打原告。后原告被送往苍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腔隙性脑梗塞。原告共住院10日,花费医疗费6856.09元。2016年3月3日,被告方钦涨因此次打人事件被苍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元。现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方钦涨赔偿原告吴继炳医疗费685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5301.0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5957.13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吴继炳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籍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用于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4.医疗费票据,用于证明原告支出医疗费的事实;5.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用于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被行政处罚的事实。被告方钦涨答辩称:被告殴打原告属实,但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过高,具体标准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钦涨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方钦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证据5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4的真实性被告没有异议,但认为赔偿的具体金额应由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其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2月24日,被告方钦涨因债务问题在龙港镇高振路19号一楼殴打原告吴继炳。后原告被送往苍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腔隙性脑梗塞。原告共住院10日,花费医疗费6358.09元,出院记录中医嘱为:注意休息一个月。2016年3月3日,苍南县公安局作出苍公(龙)行罚决字(2016)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方钦涨处以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元。另查明,2014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372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及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殴打原告致伤,因受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经审查,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据,确定为6358.09元;2.护理费,因原告没有提供医嘱需要特殊护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生活自理能力的恢复时间,因此护理人员应确定为一人,护理期限应按其住院治疗的时间计算;至于护理人员的工资,由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应参照2014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372元的标准计算,护理时间以住院治疗时间10天计算,即10天×48372元/365天=1325.26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告住院时间与住院地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即10天×30元=300元;4.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的地点、时间、次数等酌情确定为300元;5.营养费,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嘱证明其受伤后需要加强营养,故其诉请赔偿营养费3000元,不予认定;以上合计8283.35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赔偿项目及数额过高部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方钦涨赔偿吴继炳各项损失共计8283.3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吴继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吴继炳负担80元,方钦涨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造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