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长儒、岳建武与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德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儒,岳建武,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德兴,刘炜,李英,丁秋丽,肖九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234号申请人李长儒,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申请人岳建武,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德兴,男,汉族,1957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炜,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英,女,汉族,1961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丁秋丽,女,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肖九斤,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长儒、岳建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德兴、刘炜、李英、丁秋丽、肖九斤、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长儒、岳建武依据生效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部分被执行人并未收到民事判决书,该案件执行依据并未生效;申请人李长儒、岳建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3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