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贾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贾志军,王改桃,刘吉珍,师慧,郭玉凤,李三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1执44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负责人郭琳,行长。被执行人贾志军,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改桃,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刘吉珍,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师慧,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郭玉凤,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执行人李三白,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2015)二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2015)二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志军、王改桃、刘吉珍、师慧、郭玉凤、李三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志军、王改桃、刘吉珍、师慧、郭玉凤、李三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志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志军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执行员 李伟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塔林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