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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志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46号罪犯王志刚,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甘刑二终字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7次,获积分426分,2014、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刚减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马斌代理审判员徐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丽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