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财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璇与曹恩柄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璇,曹恩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21-1号申请人梁璇。被申请人曹恩柄。2016年4月15日,本院依据申请人梁璇的申请,依法做出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的晋K×××××、晋K×××××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晋K×××××、晋K×××××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的实际车主曹恩柄向本院交纳事故押金20000元,并要求解除对扣押车辆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的晋K×××××、晋K×××××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曹恩柄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的晋K×××××、晋K×××××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树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