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0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文增与刘明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增,刘明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0531号原告周文增。被告刘明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增与被告刘明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文增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