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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0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文增与刘明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增,刘明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0531号原告周文增。被告刘明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增与被告刘明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文增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