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高宝与李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退回高某。审 判 长 白吉恩代理审判员 霍 韬代理审判员 李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