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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高宝与李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退回高某。审 判 长  白吉恩代理审判员  霍 韬代理审判员  李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