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裘华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裘华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被执行人裘华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宁民二初字第字第005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裘华彩(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裘华彩(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裘华彩(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裘华彩(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15×××52的存款人民币99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