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9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泰德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泰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044号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赵伦洪,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县义平,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泰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法,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陕西泰德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1150元。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