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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冯玉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玉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787号罪犯冯玉龙,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高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了(2008)嫩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冯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罪犯冯玉龙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了(2008)黑中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月7日入监服刑。2012年10月19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玉龙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