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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曾春燕与潘跃星、曹小玲和第三人伍铁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燕,潘跃星,曹小玲,伍铁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78号原告曾春燕,居民,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肖峰,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跃星,桑梓中学教师,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曾辉,农民,住新化县。被告曹小玲,农民,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第三人伍铁希,居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春燕与被告潘跃星、曹小玲和第三人伍铁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春燕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春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春燕撤回对被告潘跃星、曹小玲和第三人伍铁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春燕负担。审判员  邹人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