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德虎与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虎,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5民初853号原告刘德虎,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董事长。原告刘德虎与被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宗寿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大爷刘玉文,单身无子女,生前由原告照顾饮食起居。2013年正月二十立下遗嘱,遗产由原告继承。2014年8月刘玉文病故,刘玉文在被告处有存款11193元,但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存款11193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德虎与刘玉文系伯侄关系。刘玉文单身无子女,2013年正月二十日,刘玉文与原告达成协议,由刘德虎继承刘玉文的遗产并承担养老送终的义务。案外刘宝生、刘玉武在场见证,案外人刘玉贵执笔。刘玉文于2014年8月13日去世。原告刘德虎履行了对刘玉文的养老送终义务。另查明,刘玉文去世后,在被告处留有存款11193.49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一本通存折一份、殡葬证一份、过继单一份、垛石镇刘家屯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原告陈述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虎与刘玉文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刘德虎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应当承受刘玉文的遗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存款111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利息应以1119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原告刘德虎取款之日止,按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德虎11193元及利息(利息以1119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原告刘德虎取款之日止,按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德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