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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桂兰与杰恩斯努尔·哈依沙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兰,杰恩斯努尔·哈依沙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女,汉族,1958年3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杰恩斯努尔·哈依沙尔,男,哈萨克族,1974年1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赵桂兰与被执行人杰恩斯努尔·哈依沙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杰恩斯努尔·哈依沙尔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桂兰案件款2645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赵桂兰要求被执行人杰恩斯努尔·哈依沙尔应给付案件款2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50元,合计264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296.7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杰恩斯努尔·哈依沙尔依法进行了“四查”,并依法冻结其银行工资账户陆续扣款。申请人赵桂兰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丹       乃审 判 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代理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