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文强与徐华清、林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强,徐华清,林康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15号原告:陈文强,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徐华清,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林康明,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观海路***号荣基国际广场商务公寓***层**号***号***号***号***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强诉被告徐华清、林康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吴川市大山江覃榜村路口路段,侵权行为地不在茂名市茂南区。三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为吴川市、湛江市,也不在茂名市茂南区。另据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林康明在茂名市茂南区无房产信息记录,原告陈文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林康明在茂名市茂南区城南后岭芬塘村44号联系居住一年以上,其未能证明茂名市茂南区城南后岭芬塘村44号为被告林康明的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属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陈 文 锋审判员 林 司审判员 董 蕴 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燕茹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902民初215号原告:陈文强,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徐华清,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林康明,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商务公寓13A层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强诉被告徐华清、林康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吴川市大山江覃榜村路口路段,侵权行为地不在茂名市茂南区。三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为吴川市、湛江市,也不在茂名市茂南区。另据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林康明在茂名市茂南区无房产信息记录,原告陈文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林康明在茂名市茂南区城南后岭芬塘村44号联系居住一年以上,其未能证明茂名市茂南区城南后岭芬塘村44号为被告林康明的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本院认为,本案属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陈文锋审判员林司审判员董蕴贤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车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