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3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简兴奎、谭如洪等与大庆市人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彭正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兴奎,谭如洪,简某甲,简某乙,大庆市人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彭正波,郭伟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3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简兴奎。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如洪。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某乙。上诉人简文彬、简文艺的法定代理人: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人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北街水政水资源办综合楼5门。法定代表人:于国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正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伟臣。上诉人简兴奎、谭如洪、简某甲、简某乙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人合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彭正波、郭伟臣生命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6232号民事判决,简兴奎、谭如洪、简某甲、简某乙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上诉人简兴奎、谭如洪、简某甲、简某乙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99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简兴奎、谭如洪、简某甲、简某乙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简兴奎、谭如洪���简某甲、简某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艺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