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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武威市金三角面粉有限公司与兰州银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金三角面粉有限公司,兰州银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三角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生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兰州银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金三角面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银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凉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兰州银福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武威市金三角面粉有限公司欠款110560.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兰州银福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兰州银福商贸有限公司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程序后,如发现不可执行的原因消除,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的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玉迪审 判 员  段先年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