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金木与杨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木,杨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2民初720号原告李金木,男,194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宝贵,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金木与被告杨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宝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木诉称,2015年3月31日,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保证半年还清。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杨宝贵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杨宝贵向原告李金木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李金木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杨宝贵于2015年3月31日向李金木借款现金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杨宝贵向原告李金木借款20000元,有杨宝贵出具的借条为证,故被告杨宝贵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宝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木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宝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兆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艳娇 更多数据: